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25號原 告 翁義泰 訴訟代理人 陳明煥律師 被 告 麗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麗娟 被 告 台灣安家國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宏怡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5 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31,472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其債權,依民法第244 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另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於第三債務人起訴,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696 號、99年度台抗字第222 號裁定意旨參照)。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依上說明,其訴訟標的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603 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㈠先位聲明:依民法第244 條第1 項或第2 項規定,請求被告麗思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麗思公司)、台灣安家國際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家管理公司)間就臺北市○○區○○段○○段00000 ○號建物(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路0 段00巷0 弄0○0號)暨其坐落基地同區段501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於民國109 年7 月31日以買賣為原因之債權行為,以及同年8 月7 日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撤銷,回復登記為麗思公司所有。經核,原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26 萬元,其請求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則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24,935,8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依前開說明,被撤銷法律行為價額高於債權額,是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即426 萬元定之;㈡備位聲明:依民法第87條、第767 條第1 項前段、第242 條本文規定,請求:⒈確認麗思公司、安家管理公司間就系爭房地之買賣關係不存在。⒉安家管理公司應將系爭房地於109 年8 月7 日所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塗銷,並回復登記為麗思公司所有。查備位聲明第1、2項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均因系爭房地為請求,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地價額24,935,823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定之。又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自係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選擇情形,依上說明,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價額較高者即備位聲明24,935,823元定之。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935,8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1,4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7 日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依卷附之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所示:系爭房地鄰近地區同路段屋齡及建物型態相近之不動產(含基地)之交易單價每平方公尺約為176,737 元,而系爭房屋建物面積合計為141.09平方公尺【計算式:層次面積111.51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平台)10.84 平方公尺+共有部分18.74 平方公尺(計算式:1,157.07×162/10000=18.74)=141.09平方公尺】,以此為 計算基礎,系爭房地之市值約為24,935,823元(計算式:176,737 元×141.09平方公尺=24,935,823.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