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0號
- 原告
- 張兆定
- 訴訟代理人
- 黎銘律師
- 被告
- 倫心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楊碧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及第77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依兩造簽訂之租賃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押租保證金新臺幣(下同)374,400元、整地設備之有益費用500,000元及律師費用60,000元,共計934,400元(計算式:374,400+500,000+60,000=934,400)。而原告針對押租保證金374,400元,並另請求自民國109年6月24日起至被告返還押租保證金之日止,按日給付押租金百分之3逾期違約金11,232元,核屬附帶請求違約金,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34,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