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2 月 0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399號原 告 坤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創達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2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7 日書記官 吳 婉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