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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04號

再審之訴(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6 日

法官蕭錫証林宜靜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04號

再審原告
冰坊設計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大章(LEE TAI CHEUNG)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武林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所為108 年度簡上字第121 號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第二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肆萬元,應徵再審裁判費柒仟壹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 條、第463 條、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蕭錫証

                 法 官 林宜靜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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