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9號
- 原告
- HAK MUY MAKE CLOTHES ASSIST MATERIAL CO., LT
- 原告
- D 即合美製衣舖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Zhisheng Lin 即林志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萬9,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