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9 日
- 當事人HAK MUY MAKE CLOTHES ASSIST MATERIAL CO., LT、Zhisheng Lin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29號原 告 HAK MUY MAKE CLOTHES ASSIST MATERIAL CO., LTD 即合美製衣舖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Zhisheng Lin 即林志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興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1萬9,7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4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