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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辜漢忠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4號

原告
戰鷹企業有限公司
原告
兼法定代理 曾敏鴻
原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美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樊成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法 官 辜 漢 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婉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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