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49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494號
- 原告
- 戰鷹企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曾敏鴻
- 原告
- 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蔣美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樊成彬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至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部分,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