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0號
- 原告
- 福基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明聰
- 訴訟代理人
- 林森敏律師
謝秉儒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榕建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萬陸仟肆佰肆拾伍元(計算式:520281+511784+874380=0000000),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返還占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 地號土地之日止,按月給付原告參萬壹仟柒佰柒拾肆元(計算式:8671+8530+14573=31774 ),係因定期給付涉訟,且權利存續期間未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應以10年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第2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參佰捌拾壹萬貳仟捌佰捌拾元(計算式:31774 ×12×10=0000000),以上第1 、2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總計為伍佰柒拾壹萬玖仟參佰貳拾伍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