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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03號

返還借名登記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菊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03號

原告
三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宏興
訴訟代理人
郭承昌律師
被告
王明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715,2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944 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5,000元外,尚應補繳3,525,94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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