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57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576號
- 原告
- 晟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木議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鋁祥發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惟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規定:「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本件原告前已繳納調解聲請費2,000元,自應予扣抵,於扣抵後,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3,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