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1號
- 原告
- 寶齡富錦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立秋
- 訴訟代理人
- 呂柔昀
丁爾昆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際機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47,6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34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5,8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