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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2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方鴻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告
和成鋼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45,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9,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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