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3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9號
- 原告
-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良材
- 訴訟代理人
- 吳光武
- 被告
- 運懋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陳麗卿
- 被告
- 林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運懋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