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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39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39號

原告
力泰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材
訴訟代理人
吳光武
被告
運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國基
訴訟代理人
陳麗卿
被告
林國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運懋實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22,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詹欣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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