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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4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林靖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0號

原告
英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仕標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1,0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4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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