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0號原 告 英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仕標 訴訟代理人 張晴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1,0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4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靖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