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4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40號
- 原告
- 英碩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仕標
- 訴訟代理人
- 張晴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 萬1,05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41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