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號原 告 冠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峰瑜 訴訟代理人 吳柏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碩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曾琬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