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號
- 原告
- 冠崴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峰瑜
- 訴訟代理人
- 吳柏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碩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1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碩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叁佰肆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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