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9號原 告 李雅琪 被 告 張曉齡即杏鑫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2,3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