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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9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告
李雅琪
被告
張曉齡即杏鑫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3萬2,37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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