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14號 原 告 宏景智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裕禎 被 告 華西亞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甘銘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5,796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5 日書記官 蕭景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