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號原 告 松豪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微 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諭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83,2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黃湘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