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59號 原 告 張黃嘉 訴訟代理人 劉文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蔚然空間設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龍厚任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