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空調工程服務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2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75號原 告 德盛冷凍空調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昌毓 上列原告與被告藍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空調工程服務款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 項之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33,41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4,16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之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23,6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5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