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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28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蘇錦秀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86號

原告
匯眾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頌道
被告
張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35,870元(計算式: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101,000元/平方公尺×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48.87平方公尺=4,935,87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則屬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9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錦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蕭景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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