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李佳芳
  • 法定代理人
    陳冠榮

  • 原告
    信諾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0號原   告 信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冠榮 上列原告因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華電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叁萬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壹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陸佰零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劉雅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