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2號
- 原告
-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鶴爵
- 訴訟代理人
-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慧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