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2號原 告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鶴爵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慧敏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預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貳佰陸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壹萬壹仟肆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