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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 法官
    林大為
  • 法定代理人
    劉勤

  • 原告
    李崇德
  • 被告
    魏榮治魏佑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6號原   告 李崇德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被   告 魏榮治 魏滿重 魏阿滿 魏金燕 魏秀勤 魏金團 莊光明 莊光華 莊光映 莊美玉 莊皓捷 莊舒涵 詹美省 陳志銳 陳志昌 陳斯美 莊皓翔 莊皓鈞 興日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勤 被   告 魏佑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9 萬8,184 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葉乙成 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 24萬6,000 元(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91.33平方公尺(土 地面積)×216/820 (原告應有部分)=1,239 萬8,184 元。 ㈡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39 萬8,184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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