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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6號

原告
李崇德
訴訟代理人
林秀香律師
被告
魏榮治
被告
魏滿重
被告
魏阿滿
被告
魏金燕
被告
魏秀勤
被告
魏金團
被告
莊光明
被告
莊光華
被告
莊光映
被告
莊美玉
被告
莊皓捷
被告
莊舒涵
被告
詹美省
被告
陳志銳
被告
陳志昌
被告
陳斯美
被告
莊皓翔
被告
莊皓鈞
被告
興日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上1人法定代理人
劉勤
被告
魏佑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9 萬8,184 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24萬6,000 元(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91.3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16/820 (原告應有部分)=1,239 萬8,184 元。

㈡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39 萬8,184 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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