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16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16號
- 原告
- 李崇德
- 訴訟代理人
- 林秀香律師
- 被告
- 魏榮治
- 被告
- 魏滿重
- 被告
- 魏阿滿
- 被告
- 魏金燕
- 被告
- 魏秀勤
- 被告
- 魏金團
- 被告
- 莊光明
- 被告
- 莊光華
- 被告
- 莊光映
- 被告
- 莊美玉
- 被告
- 莊皓捷
- 被告
- 莊舒涵
- 被告
- 詹美省
- 被告
- 陳志銳
- 被告
- 陳志昌
- 被告
- 陳斯美
- 被告
- 莊皓翔
- 被告
- 莊皓鈞
- 被告
- 興日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上1人法定代理人
- 劉勤
- 被告
- 魏佑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9 萬8,184 元(詳如附件計算式),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1,1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附件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地號土地:24萬6,000 元(起訴時公告土地現值)×191.33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16/820 (原告應有部分)=1,239 萬8,184 元。
㈡據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239 萬8,184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