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4號
- 原告
- 慧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嘉宏
- 被告
- 泓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金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萬9,085 元(以原告民國108 年11月20日聲請支付命令時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0.75 折算,計算式:美金1 萬5,580元×30.75 =47萬9,0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4,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