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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69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李嘉慧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69號

原告
京築聯合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彥如

上列原告與被告巴清丹紅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7萬31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80 元,扣除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尚應支付1 萬1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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