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0號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0號
- 原 告
-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榮一
- 被 告
- 會城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藍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原告已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3,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