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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陳世源
  •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藍國賢

  • 原告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會城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70號原   告 泰立富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榮一 被   告 會城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國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原告已於法定期間對該支付命令提起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30,36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066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33,5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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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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