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97號原 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訴訟代理人 劉業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穎璉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3 萬97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4,456 元,扣除原告已繳聲請支付命令費用500 元,尚應補繳9 萬3,9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