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2號
- 原告
-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鶴爵
- 訴訟代理人
- 顏世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子千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焦郁穎律師
- 被告
- 鄭佳怡
鄭安玲
鄭文婷
李瑋凡
鄭素女
鄭榮川
鄭賴錦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 萬9,7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4,3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