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02號原 告 昱彙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鶴爵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郭子千律師 焦郁穎律師 被 告 鄭佳怡 鄭安玲 鄭文婷 李瑋凡 鄭素女 鄭榮川 鄭賴錦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8 萬9,7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 萬4,36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葉乙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