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4號原 告 峰榮環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雀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方酒店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即李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萬8,620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7,82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7,3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