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60號
- 原告
- 陳世覺
- 訴訟代理人
- 邱俊傑律師
- 被告
- 詹喬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股東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提出桐花有限公司之帳冊資料等供查閱及複印,既非對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起訴,且此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揆諸首揭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之,並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先前所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