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號
- 原告
-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井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騰翔數位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電信服務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玖拾萬叁仟柒佰肆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玖佰壹拾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玖仟肆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