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5號原 告 百樂奇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王肅惠 被 告 陳惠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6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菊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書記官 張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