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78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葉健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立得國際有限公司(原名非要整合行銷有限公司)、王怡菱、林勇村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捌拾捌萬捌仟陸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陸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後,原告尚應補繳玖仟壹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邱筱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