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85號原 告 香港商亞薩合萊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承漢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前聲請對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 萬7,333元,應繳裁判費1萬1,494元,扣除原告所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99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