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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蔡子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原告
宣棠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達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代理人
張克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美美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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