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 原告
- 宣棠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宜達
- 訴訟代理人
- 李詩皓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克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美美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美美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