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4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498號原 告 宣棠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宜達 訴訟代理人 李詩皓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克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美美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就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是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