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27號原 告 銓太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峯 訴訟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綉芳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可資參照)。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新臺幣(下同)1,623,04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1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書記官 呂子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