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34號原 告 駱文年 訴訟代理人 王東山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美寬律師 被 告 江聰明 訴訟代理人 何坤釗 被 告 大智國際人力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添勇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萬7,5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2,2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朱亮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