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大千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淑梅 訴訟代理人 周志羽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 萬2,19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199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書記官 陳芝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