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添美釀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田怡婷 人 原 告 田高維正 陳秀鈴 上4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被 告 益瑞昇國際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欣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而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擇其中價額較高者定之(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64號裁定、102 年度台抗字第 458 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為:㈠本院109 年度司執字第8412號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㈡確認原告田高維正、田怡婷、陳秀鈴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被告對原告之債權不存在(下稱系爭本票債權)。㈢被告應給付原告添美釀造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907,498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訴之聲明第㈠、㈡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雖異,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無非係為排除系爭本票債權,併排除強制執行程序,未逸脫終局標的範圍,而系爭本票債權金額為594,000 元【詳如附表計算式】,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94,000 元。至訴之聲明第㈢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1,907,498 元。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501,498 元【計算式:594,000 元+1,907,498 元=2,501,4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家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黃湘美 附表 ┌─┬──────┬─────┬───────┬─────┬─────┐ │編│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發票人 │票據號碼 │ │號│ │單位:新臺│ │ │ │ │ │ │幣/元) │ │ │ │ ├─┼──────┼─────┼───────┼─────┼─────┤ │1 │107年10月7日│55,000元 │107年12月15日 │田高維正、│SR000000 │ │ │ │ │ │田怡婷、 │ │ │ │ │ │ │陳秀鈴 │ │ ├─┼──────┼─────┼───────┼─────┼─────┤ │2 │107年10月7日│55,000元 │108年1月15日 │田高維正、│SR000000 │ │ │ │ │ │田怡婷、 │ │ │ │ │ │ │陳秀鈴 │ │ ├─┼──────┼─────┼───────┼─────┼─────┤ │3 │107年10月7日│55,000元 │108年2月15日 │田高維正、│SR000000 │ │ │ │ │ │田怡婷、 │ │ │ │ │ │ │陳秀鈴 │ │ ├─┼──────┼─────┼───────┼─────┼─────┤ │4 │107年10月7日│55,000元 │108年3月15日 │田高維正、│SR000000 │ │ │ │ │ │田怡婷、 │ │ │ │ │ │ │陳秀鈴 │ │ ├─┼──────┼─────┼───────┼─────┼─────┤ │5 │107年10月7日│55,000元 │108年4月15日 │田高維正、│SR000000 │ │ │ │ │ │田怡婷、 │ │ │ │ │ │ │陳秀鈴 │ │ ├─┼──────┼─────┼───────┼─────┼─────┤ │6 │107年10月7日│55,000元 │108年5月15日 │田高維正、│SR000000 │ │ │ │ │ │田怡婷、 │ │ │ │ │ │ │陳秀鈴 │ │ ├─┼──────┼─────┼───────┼─────┼─────┤ │7 │107年10月7日│55,000元 │108年6月15日 │田高維正、│SR000000 │ │ │ │ │ │田怡婷、 │ │ │ │ │ │ │陳秀鈴 │ │ ├─┼──────┼─────┼───────┼─────┼─────┤ │8 │107年10月7日│55,000元 │108年7月15日 │田高維正、│SR000000 │ │ │ │ │ │田怡婷、 │ │ │ │ │ │ │陳秀鈴 │ │ ├─┼──────┼─────┼───────┼─────┼─────┤ │9 │107年11月27 │24,000元 │108年2月15日 │田高維正、│TH0000000 │ │ │日 │ │ │田怡婷 │ │ ├─┼──────┼─────┼───────┼─────┼─────┤ │10│107年11月27 │24,000元 │108年3月15日 │田高維正、│TH0000000 │ │ │日 │ │ │田怡婷 │ │ ├─┼──────┼─────┼───────┼─────┼─────┤ │11│107年11月27 │24,000元 │108年4月15日 │田高維正、│TH0000000 │ │ │日 │ │ │田怡婷 │ │ ├─┼──────┼─────┼───────┼─────┼─────┤ │12│107年11月27 │24,000元 │108年5月15日 │田高維正、│TH0000000 │ │ │日 │ │ │田怡婷 │ │ ├─┼──────┼─────┼───────┼─────┼─────┤ │13│107年11月27 │24,000元 │108年6月15日 │田高維正、│TH0000000 │ │ │日 │ │ │田怡婷 │ │ ├─┼──────┼─────┼───────┼─────┼─────┤ │14│107年11月27 │24,000元 │108年7月15日 │田高維正、│TH0000000 │ │ │日 │ │ │田怡婷 │ │ ├─┼──────┼─────┼───────┼─────┼─────┤ │15│107年12月3日│10,000元 │108年2月15日 │田高維正、│TH000000 │ │ │ │ │ │田怡婷 │ │ ├─┴──────┴─────┴───────┴─────┴─────┤ │上列附表編號1至15之票據金額總計為594,000元。 │ │【計算式:55,000元+55,000元+55,000元+55,000元+55,000元+55,000元│ │+55,000元+55,0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元+24,000│ │元+24,000元+10,000元=594,0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