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5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595號原 告 劉楚明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4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9,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鴻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陳紀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