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0號原 告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勝勇 訴訟代理人 黃炫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萬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 漢 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6 日書記官 賴 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