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0號
- 原告
- 國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勝勇
- 訴訟代理人
- 黃炫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萬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哲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45萬3,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5,4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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