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13號
- 原告
- 騰峰保全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安家正
- 訴訟代理人
- 張立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君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張載光
- 被告
- 基泰國際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蔡艷楓(起訴狀誤載為楊佩琦)
- 訴訟代理人
-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8,3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蔡艷楓,此有被告陳報之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函在卷可稽,惟原告於起訴狀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楊佩琦,原告應一併查明後具狀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