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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陳世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號

原告
洪嘉妙即黑傑桌上遊戲創意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艾賜魔袋臺灣有限公司(原名兒童動力國際有限公法定代理人 丙○○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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