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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陳世源

  • 當事人
    洪嘉妙即黑傑桌上遊戲創意工作室艾賜魔袋臺灣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洪嘉妙即黑傑桌上遊戲創意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艾賜魔袋臺灣有限公司(原名兒童動力國際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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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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