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1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號原 告 洪嘉妙即黑傑桌上遊戲創意工作室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艾賜魔袋臺灣有限公司(原名兒童動力國際有限公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1,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世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吳婉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