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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2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林大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告
黃筱瑜
訴訟代理人
薛銘鴻律師
被告
御香素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樓美美
被告
樓文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0,7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原告尚應補繳3 萬0,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大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葉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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