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57號原 告 謝嘉珊 楊健一 盧立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孝賢律師 複 代理人 邱俊銘律師 賴怡雯律師 被 告 王婉容 訴訟代理人 劉煌基律師 複 代理人 王姿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6 、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103 年1 月11日為訴外人盛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盛德公司)就新北市○○區○○段00○000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向新北市淡水地政事務所設定預為抵押權登記(103 淡地登字第8390號),嗣盛德公司於同年4 月16日設定抵押權讓與登記(淡地登字第73670 號)予被告,惟系爭建物坐落於原告共有之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上,爰依民法第767 條第1 項中段、第184 條第1 項前段訴請塗銷預為抵押權登記。查系爭建物已完成地下一層及地下二層之結構體施工,上開預為登抵押權登記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 億4,470 萬元,惟系爭建物之97淡建字第00552 號建造執照業於101 年12月29日失其效力,依原告委託楊瑞平建築師事務所評估系爭建物現有結構體原始造價約3,101 萬9,328 元,固可重新申請建築執照,然因施作10餘年,亦無現場保護設施,現況鋼筋裸露鏽蝕屬無法使用之狀態,建議應拆除重建,堪認系爭建物已無交易價值可言,顯不足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規定以擔保債權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又因系爭建物起訴時市場交易價值無法核定,爰依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