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7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7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劉逸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告
群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龍
訴訟代理人
魏憶龍律師
被告
富宇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灃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聲明請求金額為美金陸拾萬貳仟捌佰零柒元壹角,按原告起訴當日即民國109 年3 月13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新臺幣參拾元肆角壹分,折合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捌佰參拾參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計算式:602807.1×30.41 =00000000。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壹仟捌佰參拾參萬壹仟參佰陸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柒萬參仟參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柒萬貳仟捌佰玖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康雅婷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