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6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699號原 告 諾亞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映彤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葡萄子傳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2,9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妙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6 日書記官 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