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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劉瓊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7號

原告
黃馨慧
原告
施秉甫
原告
施怡如
被告
元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鄭俊雄
被告
被告
郭俊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 萬7,477 元(計算式:3,552,085 +175,392 =3,727,477 );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4 萬7,477 元(計算式:2,904,085 +143,392 =3,047,477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應以其中最高者即先位聲明部分定之,即372 萬7,4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9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瓊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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