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0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07號
- 原告
- 黃馨慧
- 原告
- 施秉甫
- 原告
- 施怡如
- 被告
- 元鍾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鄭俊雄
- 被告
- 人
- 被告
- 郭俊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2 萬7,477 元(計算式:3,552,085 +175,392 =3,727,477 );備位聲明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304 萬7,477 元(計算式:2,904,085 +143,392 =3,047,477 ),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核定應以其中最高者即先位聲明部分定之,即372 萬7,4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 萬7,92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