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47號原 告 和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清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參照)。查原告起訴表明撤銷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24656號強制執行程序,經調取上開強制執行案卷查知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6,77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據此核定為149萬6,7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5,8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第三庭 法 官 李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 民事庭第三庭 書記官 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