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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7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公司印鑑章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 法官
    劉逸成
  • 法定代理人
    潘盈臻

  • 原告
    漢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黃文燦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756號原   告 漢亞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盈臻 被   告 黃文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返還起訴狀附表所示之原告設立登記之印鑑章、往來銀行存摺等相關印鑑章、財務文件、帳簿、表冊,屬因財產權而涉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康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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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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